七天鑑賞期是什麼?網購賣家不給退貨,合法嗎?—網購退換貨常見3大爭議

一、只要買東西,就有七天鑑賞期?

相信大家都有聽過七天鑑賞期。

逛實體服飾店,結帳時有的店員會說:請檢查瑕疵,售出概不退換喔。

暫且不討論衣服有瑕疵的情況,那麼,若是結帳完後回去想想覺得當時衝動購物、其實沒那麼喜歡,又或是覺得在店裡穿起來比較好看,反悔想退貨可以嗎?消費者能否向商家主張有七天鑑賞期呢?

答案是不行。

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是為了保護購買時未能親眼見到實體商品、親自確認商品狀況,以及突然受到推銷的消費者所制定的規定,因此只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若是在實體店購買的商品,就無法適用七天鑑賞期。(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聽起來或許有點拗口難懂,我們來說明一下。

「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現代人最常使用的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就是典型的通訊交易。(參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

「訪問交易」則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由於此種情形消費者並非主動接近商品或服務,而是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受到推銷,可能發生未能充分思考即作出消費決定的情形。(參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

消費者若要主張七天鑑賞期,原則上並不需要附上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既然是原則,就代表也存在例外。

二、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例外情形」

根據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以下七種情形即使是在七天內,網購也無法享有前述的無條件解約、退貨權: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如食品等)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例如電子書等)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牙刷等)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不過這些商品若有瑕疵,消費者仍可按具體情形,依民法相關規範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更換或退費。


三、常見爭議與解釋

1. 不是專業賣家,也要提供七天鑑賞期?

七天鑑賞期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規定,只有當身為「企業經營者」時,才會適用。

什麼叫做「企業經營者」呢?並不是一定要成為大公司、連鎖服飾品牌的業者才算是企業經營者。

若符合經營規模、常態性以事業方式經營網購,即使是個人賣家、未成立公司,也會構成;但若只是個人偶爾販售二手物品,並非以此維生,即非屬企業經營者,因此也不會被要求要提供七天鑑賞期。

2. 運費或折扣費用誰負擔?

運費部份,應由賣家負擔。因七天鑑賞期的立法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因此所稱「費用」解釋上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折扣費用可能會有所爭議,故黃律師會建議事先寫明相關約定為佳。

3. 退貨期限與七天鑑賞期起算日?

應注意,七天鑑賞期起算日為消費者「收貨後第二天」開始起算,非訂購日或出貨日 。

結論

台灣對於網路平台、電子商務存有相當詳盡的法律規範,無論您是身為賣家還是消費者,都務必多方了解、認識您的權益,若有面臨消費糾紛,或者在建置平台、發展品牌及推廣業務時,希望能進一步完整規畫使用者規範、賣場及付款規則等等,都建議找專業、信任的律師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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