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知名 YouTuber 七七老大罰款躍上新聞版面,網路媒體報導的標題包括:「重罰近500萬!網紅77老大連3年奪罰款冠軍 衛生局曝原因」、「北市食藥妝違規廣告罰緩累積破3千萬 「77老大」這產品連3年開罰第一」等等。
據報導表示,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最近公布114年上半年違規廣告名單,共計開罰281件,裁罰金額高達新台幣3,704萬元。其中知名77老大推出的「拉蓓青木瓜豐盈飲」因廣告內容誇大不實,遭處罰鍰新臺幣484萬元,已連續3年蟬聯違規廣告罰款金額之冠。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本次查緝的違規廣告裁罰金額中,食品廣告佔最大宗,共有182件違規,裁罰金額高達新臺幣2384萬元,佔總裁罰金額的64.3%。其次是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雖僅有19件違規,但裁罰金額達780萬元。而化粧品廣告則以80件違規,裁罰540萬元,排名第三。
為什麼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材的廣告會被裁罰呢?這些類型的廣告有什麼應該特別注意的事項?
小黃最近開始經營副業,透過網路販售糖果、餅乾與飲品。為了增加曝光率,他不僅架設了官網,還在社群平台投放廣告,並標榜:
- 薄荷糖「可預防口臭」
- 無糖罐裝茶為「美顏瘦身茶」
- 某產品具備各多少「生理前中後分別所需的營養素」
沒想到,這些看似吸睛的文案,卻讓小黃收到市政府衛生局的公文,認定食品廣告違規,違反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處以數萬元罰鍰。
那麼,為什麼這些廣告會被認定違法?若您身為食品製造業、經銷商、賣家、餐廳或代言人,又該如何避免觸法風險呢?以下將以律師角度來解析。
一、台灣食品廣告的法律規範
在台灣,食品廣告主要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其中第28條、第45條最為關鍵:
首先,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有違反,可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第4項則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違反則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也是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的不同之處。
《健康食品管理法》是針對「健康食品」所立的法規,規定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小綠人標章」(健康食品許可證)的產品,才能合法製造、輸入、標示或宣稱具特定保健功效,違反者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1條)。
換言之,若產品不是核准的「健康食品」,就不能隨意宣稱療效、改善功能,否則極易被認定為「廣告不實」,不可不慎。
二、廣告不實如何認定
就小黃的例子而言,這些廣告詞都潛藏一定風險,故建議在使用前請專業律師評估。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4項制定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要判斷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應就產品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第3條)。
此外,若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第4條)
三、食品廣告違規案例解析
- 「可預防口臭」:衛生福利部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為此種敘述屬於誇大、易生誤解。
- 「美顏瘦身茶」:「美顏」與「瘦身」涉及外觀與體重控制,食品不論廣告或標示,如有減肥、瘦身或其他相類似意義字樣,已該當上揭本署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修訂「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有關「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涉及改變身體外觀」部分,均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98.10.05衛署訴字第0980024242號函釋)。
- 「生理前中後分別所需的營養素」:這屬於「針對特定生理狀況」的功能標示,主管機關認為月經為生育期婦女正常現象,以營養學觀點並無特別區分「月經期」、「非月經期」及「月經前一週」之營養需求量不同,且於營養素建議攝取量時已考慮此項因素,營養素攝取為日常性的,於月經週期再補充為時已晚,故案內特別強調女性月經期三階段之維生素、礦物質需求量不同,已涉及易生誤解。(91.01.18衛署食字第0900082409號函釋)。
因此,雖然小黃的出發點是行銷,但用語卻超越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導致觸法。
四、食品業者和商家該如何避免觸法?
- 遵守「三不原則」:
- 不得宣稱療效
- 不得誇張效果
- 不得誤導消費者
- 行銷文案聚焦於客觀事實
- 例如:描述「成分來源」、「製造方式」、「營養成分表」等可驗證的資訊,但要確保該資訊正確且有佐證資料。
- 例如:描述「成分來源」、「製造方式」、「營養成分表」等可驗證的資訊,但要確保該資訊正確且有佐證資料。
- 必要時尋求專業審查
- 在產品上市或廣告投放前,可先諮詢律師或專業法律顧問,避免因一時文案設計而觸法。
- 在產品上市或廣告投放前,可先諮詢律師或專業法律顧問,避免因一時文案設計而觸法。
- 若要宣稱保健功能
- 應透過衛福部的健康食品審查,取得合法認證後,才能在廣告或標示中使用特定功能描述。
四、結論
食品廣告看似只是文案用字,但其實涉及高度法規風險,在數位行銷時代,僅僅是文案上、影片中的一句話就可能換來數萬元罰單,甚至背上刑責,此外,食品中又可細分出「健康食品」、「嬰兒食品」更高度監管的品項而有不同規範要遵守,這部份我們就之後再做介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