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然離職違法嗎?員工拒絕交接怎麼辦?—交接義務的範圍

工作職場中難免有聚散離合,若員工因故而離職,公司也只能給予祝福。

然而,實務上有種情況是:因勞資雙方關係惡化,員工突然離職,未遵守預告期,甚至拒絕交接、逕自將公司文件及設備帶走等等。

這不僅會影響業務運作,更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機密資料及客戶資料外洩等法律問題,究竟是否合法?交接義務的範圍為何?本文將從勞動法制與契約義務角度,說明相關法律規範及因應方式。

一、員工突然離職是否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若具備法定事由,勞工例外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無須預告的

這種情況多半是因為雇主、公司有錯在先,例如: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不具備上述法定事由,一般情況下,則須視雙方簽訂的是「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假如是後者「不定期契約」,因本就沒有一定至少要工作多久的限制,勞工若要主動離職,則依第15、16條須提前通知雇主,給予公司緩衝、尋找人員替補的時間,且這個預告期會因勞工在公司年資長短而有所不同: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除非有另外特別約定,否則假如有符合預告期,離職當屬合法喔。

至於如何區分「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呢?

在我國勞動法制下,勞動契約的性質取決於工作型態的特質。其中,「繼續性工作」是指勞工能夠日復一日、持續性地執行,而非在某一時間點即告終止的工作。例如:企業日常營運所需的行政、製造、服務、運輸等職務,皆屬於此類。

依《勞動基準法》規範,從事繼續性工作的勞工,其勞動契約原則上應為「不定期契約」。原因在於,既然工作本質上沒有預設終止時間,雇主即不應以定期契約形式,規避對勞工的長期雇傭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勞動市場結構中,多數工作皆屬繼續性工作,僅少數專案性、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才可能正當地以定期契約為之。因此,絕大部分的勞工在法律定位上,實際上都是「不定期契約勞工」。


二、員工有交接義務嗎?

依我國目前實務見解,勞工在契約存續期間,負有誠信原則下的附隨義務。即便離職,仍應履行合理範圍內的交接,以避免損害雇主利益。

交接義務的範圍,應視職務性質與實務需求而定,一般包括:

  • 工作中尚未完成之案件或專案的進度說明
  • 文件、帳號、系統存取權限的移交
  • 對接同仁或主管的必要說明
  • 其他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的資訊

但請注意,勞工並無義務「無限期」留任交接,交接時間應與離職通知期相互搭配,交接過渡期的時程分配、交接清單的內容製作、交接流程的SOP都建議與專業律師討論,事先備置在工作規則中並併入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才能確保有明確規範可受遵循,倘若員工惡意拒絕配合或交回、刪除相關資料時,也有法規依據。

三、員工拒絕交接時,雇主能怎麼辦?

防患未然,不只是醫生常掛在嘴邊,黃律師也常如此提醒客戶。事先做好準備絕對是比發生爭議後才亡羊補牢來的有效益。

倘若勞工拒絕交接,可能造成公司損害,例如無法履行客戶訂單、遭第三人提告、營業秘密外流等,可能涉及刑事、民事等責任,而需要提起相關訴訟,然雇主不得以「交接不完整」為由,片面扣發已到期的工資或資遣費,否則將有遭主管機關裁罰的風險(勞基法第26條)。

綜上所述,黃律師會建議:

  • 事先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交接程序與內容,避免爭議。
  • 對涉及重大機密或專案者,可在勞動契約中增列「離職前完整交接義務」及「違反責任」。
  • 實務操作上,建議留下交接紀錄(書面或簽收單),以便未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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