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公司開除?小心你可能是被非法資遣或解雇!(下)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提到,公司及雇主若想要單方面終止與勞工的勞動關係,無論是資遣還是解雇,都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具備法定正當事由。

那麼,什麼情況下屬於合法?又有哪些常見的「非法解雇」案例呢?以下將整理法律條文及實際案例,帶你看懂關鍵差別!


合法解雇的法律依據為何?

雇主解雇員工的法律依據主要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可以注意到,此處規定寫的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就是不需要給預告期,通知解雇後就不需要再給付員工薪水;相較之下,資遣還必須給予員工預告期、謀職假以及資遣費,之所以會這麼大的差異,原因在於解雇的事由為本身「可歸責於員工」,但資遣時員工則通常是無任何過錯的。

舉例來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的規定,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對於雇主或同事暴力相向,因這件事本身錯在該名員工,法律才容許雇主可以直接解雇他,無須預告或給付任何費用(當然,先前已有工作的時間仍要支付薪水);然而,公司虧損或歇業時雖然法律允許雇主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資遣員工,但員工沒有做錯任何事情、可以說非常無辜,為了補償員工、確保其權益不受太大侵害,才要求至少必須經過預告,並支付一定金額的資遣費。


實務案例:這些情況都是「違法」!

案例一:曠職未滿三日卻被解雇


林先生因家庭緊急狀況未請假缺勤兩天,主管未聯絡、也未等第三天即發解雇通知書、周小姐因病請假兩天,依公司規定提出診斷證明,但主管認為「沒有提前告知」,強硬主張她屬「曠職」並未預告即解雇。

這些情況並不構成「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的法定事由,故公司應屬違法解雇。

案例二:因拒絕違法行為被解雇

李小姐在物流公司擔任司機,主管要求他「加快出貨速度」,甚至暗示他應違規駕駛。他認為這違反交通法規而拒絕配合,不久便收到解雇通知,理由是「態度不合作」。

勞工拒絕從事違法行為並不構成《勞基法》第12條中「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條件,雇主解雇無正當理由,此時即屬非法解雇。


不是老闆說了算,依法才有保障

除了上述案例,還有一種常見情況為勞工因病或意外事故而受傷(甚至是職業所導致之傷病),雇主為了避免後續責任或麻煩,便以曠工或表現不佳等為理由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卻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導致勞工生計困難、求償無門。

您有權知道自己為何被開除,也有權對不合理的對待說「不」。如果您曾遭遇類似情況,別忘了行使您的權利,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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