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公司開除?小心你可能是被非法資遣或解雇!(上)

小黃是公司裡的資深員工,十多年來工作不曾鬆懈、勤懇認真,但有一天,小黃上班到一半老闆突然把他叫進辦公室,向他表示:公司經營不善、實在沒辦法請這麼多人,請他之後可以不用來上班了。

身為勞工,最擔心的情況之一就是突然被「終止勞動契約」,尤其是像「資遣」、「解雇」這種公司「單方面」終止與勞工間僱傭關係的狀況,雇主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被開除一定會拿到一筆費用嗎?若有可能不合法,勞工可以如何自保?以下整理了《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並提出幾種實務上較常遇到的情形,幫助你了解什麼情況下雇主在什麼情況「開除」員工是合法的,以及該如何保障勞工的權益。


開除背後,是資遣還是解雇?

首先要釐清的,便是公司「開除」員工的理由為何?是因為員工曠職、公司經營不善嗎?還是有其他原因?


勞工和雇主之間因屬於高度從屬的僱傭關係,政府為了保障較弱勢、無談判地位的勞方,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而制定相關法規,故雙方的行為均會受到《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的拘束。就像一段戀愛關係從開始到結束,勞動關係中舉凡招募、就職、工作環境、工資待遇,直到退休後的保險、退休金,抑或是分離時的資遣、解雇、懲處等內容都有被包括在上述規定當中。

當雇主單方面想結束掉一段僱傭關係,請勞工不用再來工作,口頭上我們常常會講公司「開除」員工、OOO「被fired」,但在法律上這樣的行為會被區分為「資遣」或者「解雇」,而無論是資遣還是解僱,都必須具備,符合法定事由才能進行,並不是雇主想開除就可以開除,也不是雇主口頭泛稱符合該法定事由即可,若不具備或不符合勞基法上的法定事由,就會是「非法資遣」或「非法解雇」。

什麼樣的情況,雇主可以資遣員工?

先來聊聊資遣。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文版本就是—若具備上述其中一個法定事由,雇主才可以預告勞工要終止勞動契約。

您發現了嗎?「預告」同時也隱含了另一個意思,雇主若要資遣員工,還必須提供預告期,原則上「不能」當天突然資遣員工,表示明天勞動關係即終止,員工就不用來上班了;而需要提早預告讓員工可以做準備(例如尋找下一份工作、準備搬家、安排小孩照顧問題等等),告知終止日日期,預告後到勞動關係終止日為止,員工仍可以來工作,雇主當然也必須發放此段期間的薪水。

預告期有多長、雇主必須提前多久預告,則會依據該名被資遣的員工在此間公司任職的長度而有所不同,且每星期最多可以有二天的「謀職假」,這也是為了讓被資遣的員工可以順利找到下份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2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公司業績不好,就可以資遣員工嗎?

當然不是。

我們在前面提到,雇主要資遣員工,必須具備五種資遣的法定事由之一,還必須給予預告期及謀職假。回到本篇案例,小黃就職的公司,到底是否有構成所謂「虧損」、「業務緊縮」或者是「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就需要更研究詳細資療、討論實際狀況,若您有遇到疑似「非法」解雇或資遣的狀況,會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才能更精準的評估,並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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