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間有扶養義務嗎?一次了解法律規定與實務情況

小黃有個大哥,從年輕時就在外到處闖禍添麻煩,也未曾出錢出力扶養過父母,工作不穩定、是個月光族。隨後父母相繼離世,二人也各自邁入中老年,但未婚、無子女,亦無任何存款或財產的大哥,有天竟轉頭向小黃要錢,要求小黃扶養他,這樣在法律上有道理嗎?

在社會與家庭關係中,「扶養義務」是親屬之間的重要責任。那麼,除了對父母、子女、配偶的扶養,兄弟姐妹之間是否也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本文將從法律規定出發,帶你了解在台灣,兄弟姐妹間的扶養責任,以及在實務上常見的適用情境。


一、何時會產生扶養義務?兄弟姊妹間有扶養義務嗎?

依據《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從上方條文可以看出,兄弟姐妹之間確實存在互負扶養義務,但要注意,假如除了兄弟姊妹外,還存在其他順位更前面的扶養義務人,就不會落到後順位的兄弟姊妹頭上。

但相對的,若前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不存在,例如無子女或祖父母及父母均已死亡,扶養義務的順位就會往後跑到兄弟姊妹。

你可能會想,那如果兄弟姊妹都擺爛不工作賺錢,只想靠其他人扶養,該怎麼辦?

不用擔心,若兄弟姊妹要請求扶養,還必須有受扶養的必要。意思是,請求扶養的一方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例如名下無任何存款且因重病、年老等而不具備工作能力(參民法第1117條),並不是單方說自己沒錢,就可以擅自主張。

二、何時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即使兄弟姊妹屬於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另一方負擔扶養義務仍可能過苛或不公平,此時法院可能裁定免除或扶養義務:

  1. 若負擔扶養義務會導致扶養義務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免除扶養義務:此時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每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並審酌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收入及財產等,判斷要求負扶養義務是否反而導致該位兄弟姊妹「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若有多位兄弟姊妹,也可能裁定由數位手足共同分擔扶養費用,依照各自能力按比例分擔。
  2. 若請求扶養者對負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由負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可減輕扶養義務。
  3. 若請求扶養者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可減輕扶養義務。

假如2.&3.的情節重大,法院也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三、結論

回到本篇案例,倘若小黃的大哥並非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工作能力,即無受扶養之必要,也無法請求小黃扶養,假設大哥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工作能力」的情形,法院還會審酌小黃是否有足夠的經濟條件、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若要進一步評估是否需要向法院主動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會建議聯絡您信任的律師討論具體狀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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