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親友創業或設立公司時,不少人被親友拜託後,出於情義便自願「借名」擔任負責人,也就是俗稱的「掛名負責人」。
又或者,親友是以給付一定報酬為條件,請你出借名義擔任公司的負責人,並表示你不需要管理、監督或承擔公司事務上一切責任,有事情他會出面處理及說明。
雖然雙方都知道實際經營者另有其人,但在公司登記與對外文件、契約中,這位「掛名負責人」就是名義上的公司代表。很多人誤以為掛名負責人簽切結書,即可自保並撇清所有法律責任,事實真是如此嗎?我們來看看。
一、掛名負責人是什麼意思?
掛名負責人,指在公司登記資料中擔任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等等,但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管理或營運決策。這類安排常見於:
- 創業者無法自行設立公司(如信用瑕疵、逃避稅務問題)
- 為他人方便登記設立公司、行號
- 投資人要求他人掛名以迴避法律責任
二、掛名負責人的法律風險
身為公司負責人,依法本有義務承擔相關責任、義務,同時也享有一定權力,詳細規定可參考以下文章。
請注意,即使該負責人未實際參與經營,依公司法規定仍須對外負責,包括下列不同面向:
1. 民事責任
- 對外債務責任:掛名負責人被認定有從事特定行為時,可能必須對公司債務、保證、借貸負責,例如以公司名義將款項借予第三人。
- 損害賠償:若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第三人損害,名義上的負責人仍有可能被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責任。
2. 刑事責任
- 當公司涉入詐欺、逃漏稅、偽造文書、違反食品安全、勞基法等行為,視情況及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或檢警單位通常會先追究登記負責人刑責,此時負責人可能會有刑責。
3. 稅務與行政責任
- 財政部與國稅局會以登記負責人為主體進行稽徵、裁罰,例如欠繳營業稅、未報稅、發票違規等,營利事業欠稅達到一定金額時,負責人甚至可能被限制出境。
三、簽切結書能自保嗎?效力為何?
很多人會與實際經營者簽署一份「切結書」或「免責聲明」,約定如下內容:「本人僅為掛名負責人,實際經營由某某人負責,如有法律責任,概由某某人承擔。」
然而,在法律上,這種切結書僅對雙方具有私法效力,並無法對抗第三人或主管機關的法律主張。簡單說,外部人員無法得知實際上公司內部究竟如何運作、分工,倘若公司負責人均藉由此種切結書免除相應責任,就會使相關法令成為具文,也不符合公司負責人被要求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等原則。
這樣的切結書,頂多是在掛名負責人因協助掛名而受到財產或其他損害時,可能得據此向另一人求償、彌補損害而已,無法直接將責任全部轉嫁而保證不受外界影響。
四、結論
從以上內容,應該可以看出黃律師個人是強烈建議盡量避免為他人掛名設立行號、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若真的萬不得已,至少應確保:公司不涉及高風險業務、有權查閱財務與業務運作、保留經營紀錄,並設定明確退出條件,當然也要與實際經營者簽訂詳細「經營授權與責任分配協議」,並要求必要之擔保。
掛名負責人並非只是「借個名字」,而是實質上需承擔對外民事、刑事及行政各項法律責任的角色。切結書雖有部分保障功能,但無法免除以上責任,一旦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往往最先被追究的,就是這位「什麼都沒管」的負責人,因此務必要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