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遺囑公證該怎麼做?—帶你看遺囑範例

您有小孩或寵物嗎?

人生無常,有沒有想過若有個萬一,突然離世,小孩和寵物該怎麼辦?又或是任何其他您想照顧的人,他們該怎麼辦?

遺囑規劃,從來不嫌早。這不是悲觀主義或觸霉頭,而是為了能夠讓自己和重要人事物好好說再見的,愛的表現。

一、什麼是遺囑?

遺囑,是遺囑人(立遺囑的人)在生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身後財產如何分配、是否設立遺囑執行人、是否排除某些繼承人等,所作的單方法律行為,滿16歲的人原則上就可以立遺囑了。

根據《民法》第73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而依第1189條至第1197條,遺囑依所為方式不同,可分為五個種類,且這五個種類的遺囑均有各自要求的法定方式,若不符合則會無效。因此「怎麼寫」比「寫了什麼」更關鍵,千萬不要對內容花了大把大把時間、精雕細琢、仔細推敲要如何分配,最後卻因遺囑形式上與法律規定不符而被認定根本無效。


二、遺囑能處理哪些事情?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處理以下事項:

  1. 指定遺產如何分配
    例如:不平均分配、將某筆財產單獨給某人、分配特定房產或公司股份。
  2. 指定或排除繼承人
    雖然不能完全剝奪特定法定繼承人(因為他們有「特留分」保障),但可限制其分配份額。
  3. 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監護人或扶養人
  4. 設立遺囑執行人
    負責在遺囑人死亡後依法執行遺囑。
  5. 設立遺贈、信託或特別條件(如達成某成就才可繼承)

三、遺囑的五種有效方式

1. 自書遺囑

  • 立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全文
  • 立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且不得以蓋章代替)
  • 註明年、月、日

2. 公證遺囑(最保險,亦為筆者最為推薦的方式)

  • 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立遺囑人必須向公證人口述聲明遺囑意旨
  • 由公證人記錄內容,念給遺囑人聽
  • 經遺囑人確認後,必須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簽名

3. 密封遺囑

  • 用於立遺囑人死亡前不希望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
  • 立遺囑人將自書、打字或由他人繕寫的遺囑密封
  • 當著公證人與二名見證人面前,遺囑人必須提出這個已密封的遺囑,陳述是自己的遺囑(若是別人繕寫,要另外告訴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的人的姓名、住址)。

4. 代筆遺囑

  • 用於立遺囑人不識字或不便書寫,由他人代為書寫
  • 應在三名以上見證人及遺囑人面前完成
  • 並記明遺囑人指示的原因與內容
  • 經遺囑人確認後,必須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簽名

5. 口授遺囑

  • 限於重大突發情況而無法以前述四種方式立遺囑(如病危)
  • 立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見證人,並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再讓見證人做成筆記

四、遺囑要注意什麼?

  1. 不得侵害特留分
    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保障,不可完全剝奪。
  2. 遺囑見證人風險
    以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方式訂立遺囑時,要注意見證人的選任,遺囑見證人不可以由以下這些人擔任: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 指定遺囑執行人
    可避免繼承人爭執、確保立遺囑人的意願落實,建議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4. 稅務及其他資產傳承規劃
    草擬遺囑時,建議一併考量稅務問題(遺產稅、贈與稅等)並全盤檢視目前資產傳承的規劃是否足夠、符合需求,包括立遺囑人的老年生活安排,是否有規劃信託、意定監護的需求等問題。

五、遺囑範例

以下謹提供基本的遺囑範例供參考,如果你對遺囑的撰寫、方式選擇、信託及各項財產安排或遺囑執行人指定等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你的意願真正受到保障,且可以做出最有利、符合需求的規劃:

遺囑
本人 黃小美(身分證字號 A123456789),女,民國 57年6月15日 生,現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23號。茲立本遺囑,內容如下:

一、遺囑目的
本人為安排身後財產之分配,避免家人紛爭,特依《民法》規定,立下此自書遺囑,明確表達本人之真意,並請各繼承人尊重本人意願。

二、法定繼承人
本人婚姻狀況:已婚
配偶:簡小帥(身分證字號 B223456789)
子女:長子 黃小明(82年出生)、長女 簡小婷(85年出生)

三、財產明細
本人目前名下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的房屋(建號:00000000)與土地
2. 台灣銀行定存帳戶(帳號:123-456-7890)內存款新台幣 800 萬元
3. 中華電信股票 2,000 股
4. 自用汽車一輛(TOYOTA Altis,車牌 ABC-1234)

四、財產分配
本人名下房屋及所屬土地,由配偶 簡小帥 繼承。
台灣銀行定存部分:
 - 分配給 黃小明 400 萬元
 - 分配給 簡小婷 300 萬元
 - 其餘 100 萬元捐贈予「社會福利基金會」作為公益用途。
所持中華電信股票,由兩名子女平均繼承。
本人車輛由配偶 簡小帥 繼承。

五、遺囑執行人
本人指定 律師 李小莉(台北律師公會執業字號123456) 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遺產分配事宜,如有其他繼承人異議,請以本遺囑為準。

結語:用遺囑留下祝福,而不是爭執

一份有效、內容清楚的遺囑,不只是財產分配的工具,而是對財務、人生、家庭各方面的成熟規劃,更是對家人的責任與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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