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負責人風險高嗎?可以簽切結書自保?帶你看3大法律風險

一通「輕鬆賺」的電話,改變了小凱的人生

小凱是個三十出頭的工廠作業員,某天接到朋友介紹的電話,對方說有個好機會:「你不用出資、不用上班,就是讓公司登記在你名下,每個月輕輕鬆鬆領三千塊。公司的事情我來處理,你完全不用管。」

聽起來太美好了。小凱想,不過就是借個名字,能出什麼事?於是他讓對方拿著他的身分證去辦了公司登記,把印章、存摺都交了出去,每個月準時收錢,日子過了快兩年,什麼事也沒有。

直到有一天,他接到地檢署傳票。

原來,那間公司長期以假發票幫其他業者做帳、逃漏稅捐,國稅局移送偵辦,登記上的負責人就是小凱。他被列為被告,面臨的罪名是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最重可能坐牢五年。那個「每個月三千」的朋友,早就人間蒸發、手機關機了。

在親友創業或設立公司時,不少人被親友拜託後,出於情義便自願「借名」擔任負責人,也就是俗稱的「掛名負責人」。

又或者,像上述案例中的小凱一樣,對方是以給付一定報酬為條件,請你出借名義擔任公司的負責人,並表示你不需要管理、監督或承擔公司事務上一切責任,有事情他會出面處理及說明。

雖然雙方都知道實際經營者另有其人,但在公司登記與對外文件、契約中,這位「掛名負責人」就是名義上的公司代表。很多人誤以為掛名負責人簽切結書,即可自保並撇清所有法律責任,事實真是如此嗎?我們來看看。

一、掛名負責人是什麼意思?

掛名負責人,指在公司登記資料中擔任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等等,但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管理或營運決策。這類安排常見於:

  • 創業者無法自行設立公司(如信用瑕疵、逃避稅務問題)
  • 為他人方便登記設立公司、行號
  • 投資人要求他人掛名以迴避法律責任

二、掛名負責人的法律風險

身為公司負責人,依法本有義務承擔相關責任、義務,同時也享有一定權力,詳細規定可參考以下文章。

請注意,即使該負責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法規定仍須對外負責,包括下列不同面向:

1. 民事責任

  • 對外債務責任:掛名負責人被認定有從事特定行為時,可能必須對公司債務、保證、借貸負責,例如以公司名義將款項借予第三人。
  • 損害賠償:若公司違法經營導致第三人損害,名義上的負責人仍有可能被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責任。

2. 刑事責任

  • 當公司涉入詐欺、逃漏稅、偽造文書、違反食品安全、勞基法等行為,視情況及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或檢警單位通常會先追究登記負責人刑責,此時負責人可能會有刑責。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法律的主語,是「商業負責人」—也就是說,只要你是登記上的負責人,公司開了假發票、作了假帳,你就在追責名單上,不管那張發票是不是你開的。

3. 稅務與行政責任

  • 財政部與國稅局會以登記負責人為主體進行稽徵、裁罰,例如欠繳營業稅、未報稅、發票違規等,營利事業欠稅達到一定金額時,負責人甚至可能被限制出境。
  • 最常見的規定例如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只要公司做了逃漏稅的行為,負責人幾乎是被告的第一個—因為申報文件上蓋的就是你的章,你就是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代表。

三、簽切結書能自保嗎?效力為何?

很多人會與實際經營者簽署一份「切結書」或「免責聲明」,約定如下內容:「本人僅為掛名負責人,實際經營由某某人負責,如有法律責任,概由某某人承擔。」

然而,在法律上,這種切結書僅對雙方具有私法效力,並無法對抗第三人或主管機關的法律主張。簡單說,外部人員無法得知實際上公司內部究竟如何運作、分工,倘若公司負責人均藉由此種切結書免除相應責任,就會使相關法令成為具文,也不符合公司負責人被要求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等原則。

這樣的切結書,頂多是在掛名負責人因協助掛名而受到財產或其他損害時,可能得據此向另一人求償、彌補損害而已,無法直接將責任全部轉嫁而保證不受外界影響。

如果你現在正在某間公司「掛名」,或者有人向你提出這樣的邀請,以下幾件事你必須知道:

第一,「我不管事」不等於「我沒責任」。有些法律責任的依據是登記在案的負責人身分,不是你實際做了什麼。

第二,若因涉及刑事犯罪而收到傳票,傳票送達後你沒有出庭,法院可以對你發出拘票,嚴重的甚至上通緝名單,這會影響你出入境、貸款、工作等整個人生。

第三,欠稅可能連帶追你的個人財產。公司逃漏的稅款,補稅金額加上罰鍰可能高達數百萬,後果不堪設想。

如果你已經是掛名負責人,又擔心公司的業務有問題,最好的做法是立刻找律師評估,並盡快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先把你的名字從公司登記上撤下來。記住:出事往往是在你毫無防備的時候,不要等到傳票來了才後悔。

四、結論

從以上內容,應該可以看出黃律師個人是強烈建議盡量避免為他人掛名設立行號、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若真的萬不得已,至少應確保:公司不涉及高風險業務、有權查閱財務與業務運作、保留經營紀錄,並設定明確退出條件,當然也要與實際經營者簽訂詳細「經營授權與責任分配協議」,並要求必要之擔保。

掛名負責人並非只是「借個名字」,而是實質上需承擔對外民事、刑事及行政各項法律責任的角色。切結書雖有部分保障功能,但無法免除以上責任,一旦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往往最先被追究的,就是這位「什麼都沒管」的負責人,因此務必要謹慎對待。

※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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