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班費?加班費試算系統?律師帶您1次看懂加班費計算方式

什麼是加班費呢?只要在週末工作、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就算加班嗎?在台灣,勞工的工時、休假與加班規定,主要由《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所規範。當勞工在法定正常工時之外,應雇主要求繼續工作時,就屬於「延長工時」,俗稱「加班」。

延長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且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否則可能涉及違法並受主管機關裁罰。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政府有推出一個試算系統供民眾自行簡單計算,可以參考勞動部系統:https://calcr2.mol.gov.tw/Index

無論您是雇主或者是勞工,都可以先使用上述系統簡單計算:依自身/該勞工工作情形雇主是否應給付加班費、應給付的加班費金額並檢視目前的狀態是否合法等等;倘若您還想進一步了解、確認背後邏輯及加班費計算方式,就請繼續看下去囉。

一、法定正常工時

以下以月薪制勞工為例,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及第 36 條:

  • 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超過上述工時部分,才算「延長工時」(加班)。
  • 例假日與休息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履行。因此,例假不必然一定在週日,休息日也不必然一定在週六。

    例假日與休息日的一大不同在於:例假日為強制勞工休假,故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例外要求勞工回公司上班,休息日則可安排加班,但必須經員工同意,且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二、加班時數上限規定

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若是採取正常工時而非變形工時的制度,請注意,基於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故倘延長工時超過法規上限,即便經過勞工本人同意,雇主也會被認定為違法而受到裁罰。

但在時數的計算上,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例外使勞工於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時工作之必要者(且已通報主管機關核備),該部分工作時數即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三、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延長工時工資,應依於「平日」或「假日」加班,以及不同加班時數,每時段給付不同倍數的工資。

較常見的平日是指週一至週五,假日則為週六及週日(但不必然如此,仍應視雙方約定何時為勞工正常出勤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1. 平日加班(超過正常工時)

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加班時間 2 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的 1.34 倍(即至少 4/3)。
  • 加班時間為 2-4 小時,第 3 小時開始:平日每小時工資的 1.67 倍(即至少 5/3)。
  • 因天災或事變而再延長加班超過4小時,第 5 小時開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舉例來說,若勞工基本時薪為 200 元,

  • 前 2 小時加班:200 × 1.33 = 266 元/小時
  • 後 2 小時加班:200 × 1.66 = 332 元/小時

2. 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相較於「例假日」而言較可彈性安排,若經勞工同意即可安排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加班,雇主需支付工資(計算方式不同於平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應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計算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

  • 工作時間 2 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的 1.34 倍(即至少 4/3)。。
  • 工作時間為 2-4 小時,第3小時開始:平日每小時工資的 1.67 倍(即至少 5/3)。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且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可能會有人想問:休息日加班所產生的加班費能否換成補休?重點在於勞工意願,並非雇主可以單方面決定的喔。

3. 例假日加班

「例假日」原則上是強制勞工休息,除非遇到天災或重大突發事件這種法定事由,而有必要繼續工作,且有報主管機關核備,雇主才可以例外要求勞工出勤(參勞基法第40條),並不是有給加班費就一律合法。

除應符合前述例假日加班事由及通報程序,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應在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事後補假休息,且補假休息期間應照給工資(參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釋),加班費和補休缺一不可。

四、總結

為了進一步防止勞資糾紛發生、降低法律風險,建議公司人資、行政人員仔細了解加班費計算方式,公司/雇主也應事先建立並落實「加班申請制」與「異常滯留確認機制」、保留勞工加班及加班費給付紀錄等等;對勞工來說,若遇到雇主拒付/少付加班費、勞動權益受損,則可向勞工局申訴或透過法律途徑請求雇主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