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第一次收到法院或地檢署傳票時,往往會驚慌失措,甚至懷疑自己是不是「被告了」?!其實,收到傳票並不一定代表自己被告了,以下由律師帶您從三個重點,什麼是傳票、了解當收到傳票時該怎麼做、何時必須出席以及不出席會有什麼後果。
一、先看清楚傳票上「案件類別」、「寄送單位」及「身份」
首先,我們必須先確認收到的文件究竟是什麼,並不是所有來自司法機關的通知文件都是傳票。
什麼是傳票?傳票是指在「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時,由法院或檢察署依法簽發,用來傳喚「被告」、「證人」、「告訴人」等相關人員到庭說明的文件。收到傳票不代表有罪,而是案件進行中的正式通知,上頭會載明應到時間、地點、案由,以及若無故不到場可能會被拘提的聲明
你發現了嗎?傳票針對的是「刑事」案件,若是民事案件則會屬於「開庭通知」,二者效力有所不同。
另外,不是只有被告才會收到法院或檢警機關寄送的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傳喚證人也必須使用傳票。因此,最重要的要弄清楚文件資訊,這究竟是一份具有刑事效力的「傳票」還是偏向行政調查的「通知書」?
只有法官及檢察官具有簽發傳票的權限,因此若文件上聲稱為傳票但卻缺乏法官或檢察官的簽章,就要注意是否為詐騙。
假如確認後是傳票,第二步則要確認核發的機構是檢察署還是法院,用以確認目前案件的進度是尚在調查中,抑或是已經起訴進入法院。
接著,確認您的「身分」。您是以「告訴人」、「被告」、「證人」,還是「鑑定人」的身分被傳喚?
建議在第一時間拍照留存傳票內容,並確認開庭日期、機構名稱、案號與承辦書記官電話,若有不確定的部分也建議先諮詢律師或致電給書記官確認。
二、不要忽視出庭的重要性:缺席的法律後果
許多人誤以為「不去就沒事」,但實際上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您在審判中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等於是放棄辯論的機會,法院可逕以另一方的主張作成「一造辯論判決」,對權益影響重大、可能造成不利後果。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您是被告,原則上具有出庭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或檢察官可以簽發拘票、通緝令;若您是證人經傳喚卻未到,法院亦可能拘提到庭並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例如已排定的國外行程、突發住院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建議應事先向法院或檢察署提出書面請假申請,並附上證明文件(如機票、醫師診斷證明等)。
不過若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審理階段中法院的傳票通常屬「通知性質」,可自由決定是否出庭。
黃律師通常會建議客戶:「若無法親自到庭,一定要事前通知法院/檢察署,並提出書面請假理由。」例如生病可附上診斷證明、出差可附上機票,先委任律師前往法院/檢察署說明等等,法院/檢察署通常會准予延期,但若完全不理會,法院/檢察署仍會依程序進行。
三、結論:收到傳票後,先冷靜、再行動
第一時間先冷靜下來,接著可依下列步驟處理:
- 確認寄件單位與案件性質:
是否真的是傳票?或只是一般通知書?核發單位為法院(民、刑、行政)、地檢署、還是民間調解委員會?不同機關性質不同,應對方式及代表的意義、法律效力也不同。 - 確認出庭日期與時間、是否需要請假:
若與工作或重要行程衝突,應立即打電話給法院書記官請求改期。 - 諮詢律師:
若您不清楚案件內容、懷疑被誤會牽涉其中或怕在接受訊問時講錯話使人誤解、讓情況變得更加棘手,也可考慮委任律師,請他協助調閱卷宗(若為審判中)、協助釐清狀況、並評估是否需要律師陪同出庭、模擬開庭訊問狀況等。
實務上常見到「民眾誤以為收到刑事傳票代表被告」,其實很多只是以證人身分協助說明,過度緊張或主動拒絕出庭,反而可能讓情況複雜;假若是以被告身分被傳喚,則建議先做好準備,畢竟第一時間所做的開庭筆錄會極大影響後續案件辦理的方向、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及其心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