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上 17 天班,倒在自己口譯的講台上
依據新聞報導,羅小姐 31 歲,擁有藝術碩士學位,去過波蘭進修,精通英文、西班牙文及波蘭文。2019 年 3 月,他進了一家知名的葡萄酒代理商當品牌副理,月薪 5 萬 5、保障年薪 14 個月,負責品牌行銷、銷售規劃,還要當外語口譯。
聽起來是份很好的工作,但問題他必須在「短時間內上手」這個不熟的領域,公司接連丟給他酒展、晚宴、酒廠活動,甚至還要負責即席口譯。那陣子他幾乎每天做到晚上十點以後,好幾天甚至待到深夜或隔天凌晨才離開公司,發病前至少連續 17 天沒休假,連假日都要去上公司安排的品酒課、還要考試。
上班第 3 個多月,一天下午他正在進行教育訓練跟口譯時,突然昏倒失去意識。
經診斷是「急性腦中風」。治療、復健之後,她留下失語症、認知障礙,還罹患重度憂鬱症。原本能講三國語言的人,中風後失去了外語能力,生活得靠別人照顧。
腦中風聽起來像是「個人的身體疾病」,但羅小姐才31歲很年輕、並沒有相關病史,加上發病前的工作狀況,大家會不會認為這場病與「工作」有所關聯?
如果疾病或傷害是因為工作所造成,法律上我們會稱呼它為「職業災害」,其中包括了「職業病」以及「職業傷害」。
職業災害怎麼認定?其實有一套判斷架構
先講一個很多人搞混的觀念:職業災害不是「在公司裡受傷才算」。判斷一件傷病是不是職災,法院用的是兩個要件:「業務遂行性」和「業務起因性」。
「業務遂行性」,是指這個災害發生在勞工「依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過程中。
「業務起因性」,則是指傷病和工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這個危險是伴隨工作而來、而且照經驗法則來看確實可能因此發生。兩個都具備,才會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另外,由於「職業災害」這個詞同時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規,各法規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會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不同情形究竟是否構成各法規當中的「職災」,還是要個案判斷。
那麼,若是新聞中提到「過勞中風」這種不是當場行為造成外傷,而是身體本身爆發出來的疾病,又該怎麼認定呢?
勞動部有制定一部「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白話說,就是腦中風、心肌梗塞這類病,被長期或過重的工作「促發」出來的情形。
這份指引裡使用的量化指標是加班時數:發病前 1 個月加班超過 100 小時,或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超過 80 小時,工作與發病之間就會被認定有「極強」的相關性。
回到這個案件。
法院依出勤紀錄算出來,羅小姐發病前 1 個月加班是 97 小時,差一點點沒踩到 100 小時的線,公司也抓著這點主張「不算過勞」。
但士林地院沒有因為「差 3 小時」就放過雇主。法官認為,指引的時數只是參考,還要綜合判斷工時規不規律、休息夠不夠、短期內工作是不是過重、精神壓力大不大。羅小姐長期加班、公司卻沒增加人力幫忙分擔,甚至有同事發現她太累、勸她請假就醫,公司仍沒採取保護措施,加上她發病前並沒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或中風病史、不菸不酒,未來 10 年中風機率只有 5%,屬於低風險族群。
這些綜合來看,反而更能證明她的中風就是被工作「促發」的。
認定過程裡還有一個關鍵,攸關能不能過關:工時怎麼計算?
公司主張羅小姐申請並經核准的加班只有 49 小時,其餘打卡時間、在家研讀葡萄酒資料、下班後用 LINE 聯繫,都是她「自己要做的」。
但法院認為能不能領加班費,跟工作有沒有害到身體,是兩回事。
就算沒有事先申請加班,只要她確實有在提供勞務,這些時間就要算進工作負荷:包括打卡時間、活動前後的場布整理、假日的品酒課、午休、還有下班後透過 LINE 接受主管交辦的事項,統統要計入。認定職災時看的是「真實的勞動」,不是「公司核准的加班單」。
至於認定的程序,通常是由設有職業醫學科(俗稱「過勞門診」)的專科醫師評估工作與發病的因果關係,出具職業傷病評估報告,再由勞保局核定是否為職業病。這個案子裡,台大醫院評估認定長期工作負荷與腦中風有相當因果關係,勞保局也核定她的疾病屬職業造成。
員工發生職災,雇主要負什麼責任?
一旦被認定為職災,雇主的責任分兩條路。
一條是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前段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它採無過失責任,只要認定是職災,公司就必須依規定補償。
另一條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如果雇主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沒有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勞工還可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更完整的賠償。
要注意的是兩者不能重複領:勞基法第 60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具體來說,在本案當中:法院先認定羅小姐的中風符合職災要件、公司也有過失,該賠的損害(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合計約 1609 萬元。
但法官認為羅小姐自己有 10% 的過失,過失在於他發病前 3 天就身體不適、同事勸他請假就醫,他仍執意繼續工作沒馬上處理,所以自己要負擔一成的責任。
接著,依據報導指出,公司在勞動調解時已先付過含 40 個月工資補償 220 萬元(也就是勞基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會依勞基法第 60 條抵充掉。一來一往,最後判酒商還要再賠 1228 萬 2883 元。不過這個判決還可以上訴,目前還沒有確定喔。
那如果碰到職災,要怎麼保護自己、爭取相關權益?
假如是你或你身邊的親朋好友不幸發生職災,第一時間可以做些什麼,避免後續求償無門或權益遭受損害呢?
第一,留住能還原真實工時的證據。前面有提到,這種內在疾病(例如中風),很重要的量性指標就是近幾個月的「加班時數」,時數是否過高或有異常情形,此時則必須依靠打卡紀錄、信件及 LINE 對話、活動排程等,認定真實勞動的總工時為何,因此建議盡快留存相關證據。
第二,身體發出警訊時,一定要就醫。雖然我們都理解,之所以身體不適卻沒請假,很可能正是基於那份「害怕工作做不完」、「害怕公司/專案沒有自己不行」的責任心。然而,沒有什麼事情能比自己的身心健康來得重要,而且像羅小姐這樣拖著不看診,在認定上還可能被算一份過失。
第三,第一時間啟動職業傷病認定。到設有職業醫學科的醫院,由專科醫師評估因果關係、出具評估報告,醫師診斷是整個認定的核心,也是後續向公司及勞保局主張補償、賠償的基礎。
職業災害的認定,說到底是在還原一件事:這個傷病,究竟是不是工作害的。
如果你覺得自己或家人的狀況可能就是職災,別急著自己下結論說「應該不算吧」、「感覺好麻煩」而直接放棄主張,先把證據留好、找職業醫學科評估,必要時建議考慮向各縣市勞工局(處)、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或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請注意,本文是以新聞報導為基礎進行改寫,個案仍可上訴、非最終定論;法律認定因個案事證而異,實際情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