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變 14 天了!已經登記結婚還能多休 6 天嗎?律師一次說清楚

小琪今年 8 月 28 日和交往多年的男友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因為工作忙,她只在 9 月初請了 3 天婚假去拍婚紗,剩下的打算留到 11 月中,和老公去北海道度蜜月。

10 月初,她在新聞上看到「婚假延長為 14 天」,心想:「太好了,蜜月可以玩久一點!」興沖沖地找主管排假,主管卻皺起眉頭:

「你是 8 月結婚的,新制是 10 月才開始,這不能用啦。而且請這麼多天,這個月的全勤獎金就沒了喔。還有,你連休中間遇到的週末也要算進婚假裡。」

小琪愣住了。同部門的阿哲在旁邊附和:「對啊,我 5 月結婚,8 天早就休完了,我也沒有多的 6 天。」

小琪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想太多。8 月登記結婚的人,到底能不能適用 14 天的新制?請婚假真的會被扣全勤嗎?週末到底算不算在婚假裡?

如果你也是今年結婚、婚假還沒請完的新人,這篇文章就是寫給你的。

法律怎麼說?婚假的「天數」、「期限」和「工資」

先從源頭講起。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來說,勞基法只說了「勞工結婚可以請假」,至於可以請幾天、薪水怎麼算,授權給勞動部用「勞工請假規則」來訂。這次修正的就是這份規則。

民國115年9月30日,勞工請假規則進行修正並於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修正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

也就是說,婚假從原本的「 8 天」,正式變成「 14 天」,而且 14 天全部都是有薪假。

那「工資照給」的成本,是不是全落在老闆身上?其實不是。勞動部表示,原本 8 天仍由雇主負擔;新增的第 9 到第 14 天,雇主先照常發薪,事後可以向政府申請全額補助。所以員工請足 14 天,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多出這 6 天的薪資成本,而是由政府補貼。

「結婚」從哪天算?婚假要在多久內請完?

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所以在法律上,婚姻是從「登記」那天成立,不是宴客那天,也不是拍婚紗那天。

至於婚假的請休期限,法條本身沒有寫,而是由主管機關的解釋來補充:原則上要在結婚登記日前 10 天起算的 3 個月內請完;如果雇主同意,最長可以延到 1 年內。這次修法並沒有改變這個期限。

已經登記結婚的人,能不能適用新制?

這正是小琪最關心的問題。勞動部的說明是:新制上路前已登記結婚的人,只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就能適用 14 天:

第一,10 月 1 日當天,你還在可以請婚假的期限內;第二,原本的 8 天還沒請完。

已經請掉的天數,會算進 14 天的總額裡。反過來說,如果 10 月 1 日以前 8 天已經全部請完,婚假請求權就已經用完了,不會因為新制而多出 6 天。

遇到週末、國定假日,要算進婚假嗎?

先說結論:不用。

早在民國 74 年,當時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就作出函釋,認為勞工請婚假、喪假時,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應放假之日,不計入請假期間。

道理很簡單:請假是為了免除「本來要上班的日子」的工作義務,本來就不用上班的日子,自然沒有「請假」的問題。所以 14 天婚假指的是 14 個工作日,實際連著休,全部天數一定超過 14 天。

請婚假會不會被扣全勤獎金?

不會。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換句話說,婚假在法律上不算缺勤,老闆不能因此扣你的全勤獎金。

老闆不讓請,會怎樣?

雇主如果不給婚假,或婚假期間不給薪,就違反了勞基法第 43 條及勞工請假規則。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主管機關可以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回到小琪的故事:她可以多休 6 天嗎?

答案是:可以,而且主管說的三件事都不對。

首先,小琪 8 月 28 日登記結婚,婚假期限從登記前 10 天、也就是 8 月 18 日起算,3 個月後約在 11 月中旬到期。10 月 1 日新制上路時,她還在期限內。而且她只請了 3 天,8 天也還沒請完。兩個條件都符合,所以她的婚假總額變成 14 天,扣掉已請的 3 天,還剩 11 天可以請。

至於阿哲,他 5 月結婚、8 天已經在新制上路前請完,請求權已經行使完畢,確實無法再多請 6 天。兩人的差別不在於「哪個月結婚」,而在於「10 月 1 日當天,婚假還有沒有剩、期限有沒有過」。

主管說的另外兩點也不成立:婚假不能扣全勤,連休中間的週末也不算進婚假天數。

如果你的處境和小琪類似,建議這樣做:

第一,先確認自己的期限。請先確認登記結婚的日期,往前推 10 天、往後推 3 個月,看看蜜月日期有沒有落在期限內。

第二,用書面請假,並附上證明。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允許雇主要求提出證明文件,所以請假時可以一併附上結婚證明或戶籍謄本。用書面(例如email、訊息或公司請假系統)送出,日後才有紀錄可查。

第三,主動告訴主管「公司可以申請補助」。 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之所以不希望員工請假,是擔心人力和成本。若讓對方知道第 9 到第 14 天的工資政府會補助,溝通通常會比較順利。

第四,真的談不攏,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也可以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常見的迷思還有一個:「婚宴辦完才算結婚,所以婚假從宴客那天才開始算。」這是錯的。法律只看登記日,請假期限也從登記日回推計算。登記和宴客隔太久的新人,要特別留意期限,不要等到想請時才發現已經過期了。結婚是人生大事,法律給你的假,本來就是讓你好好準備、好好休息的。知道自己的權利,和公司好好溝通,大多數問題都能順利解決。真的遇到不合理的對待,也別怕尋求專業協助。

本文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