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芸在一家五十人規模的設計公司當人資。某天,櫃台簽收了一封法院寄來的掛號信,收件人是「公司」,標題寫著「執行命令」。雖然公文內容比較文言,但小芸看的出來是其中一名業務阿哲在外積欠債務,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法院要求公司扣押阿哲每月薪資的一部分,不可以再發給他。
小芸拿著公文去找老闆,老闆一臉困惑:欠錢的是員工,關公司什麼事?可不可以不要理?還是乾脆請他走人比較省事?
阿哲知道後也很慌:「全部扣光,我這個月房租怎麼辦?」
如果你是老闆或人資,遇到這種情況,你會怎麼做?可以放著不理嗎?但畢竟是法院寄來的文件,如果沒照做會不會有問題?
公司為什麼會被捲進來?執行命令是什麼意思?效力為何?
公司或雇主,從頭到尾都不是欠錢或是被欠錢的一方,也不清楚員工在外的債務、無從干涉,所以到底干公司這位「第三人」什麼事情?
當債權人向債務人要不到錢、執行不到財產時,你認為債務人可以兩手一攤表示欠錢不還嗎?
我們當然不希望這樣的情形發生,因此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員工對公司有領薪水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員工對公司的「金錢債權」。若債務人對外有這樣的債權存在,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法院凍結債務人的薪水債權,拿一部分的薪水來還債。這時公司就是條文裡的「第三人」:公司並沒有欠債,只是剛好握有員工要領的錢,法院禁止公司把被扣押的部分發給員工。
這個命令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強制執行法第 11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也就是公文送到公司的那一刻起,公司就受到拘束,下一次發薪就要照命令處理。
到底要不要扣薪?要扣多少錢?
先說結論:原則上公司在法律上是有義務配合扣薪的,所以請不要置之不理,否則公司可能回過頭被求償「應扣押而未扣押」的部分。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請注意依立法理由,這裡的「三分之一」是以每期薪資的全額計算,不是以員工實際領到的金額計算。同條第 1 項也規定,扣押的效力及於扣押之後每期應領及增加的薪資,直到債權額和執行費用扣足為止。所以這不是扣一次就結束,而是要每個月持續扣。
另一方面,法律也不希望把債務人(即公司員工)逼到活不下去。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3 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員工如果有共同生活、需要扶養的家人,也會依扶養比例列入保留額。
因此實際扣多少,可能低於三分之一,一律以執行命令記載的內容為準。公司照命令計算即可,看不懂時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執行處承辦股別的書記官詢問。
執行命令有問題?注意聲明異議的期限:十天
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例如員工早已離職、公司根本沒有這名員工,或命令記載的薪資數額和實際不符,公司都應該在收到公文後 10 天內,寫書狀向執行法院說明。執行命令的核發及修正比起訴訟程序迅速很多,請務必注意聲明異議的期限,及時處理!
雇主最常問的兩個問題
Q1:員工被法院扣薪,公司可以因此解僱他嗎?
不行,這很可能會被認為是違法解雇。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和第 12 條列舉了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員工在外欠債、薪水被扣」並不在其中。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解僱,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僱,屆時不但要讓員工復職,還得補發這段期間的薪資。
Q2:如果公司不理會執行命令,或照樣全額發薪,會怎樣?
風險很大。如前面所述,在雇主收到命令的當下,扣押命令已經禁止公司向員工清償一部分的薪資。
公司若照樣全額發薪,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公司如果 10 天內沒有聲明異議,又不依命令把錢交給債權人或執行法院,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直接對公司的財產強制執行。欠錢的明明是員工,最後卻是公司帳戶被扣,這就是俗話說的「公親變事主」。
回到小芸的故事:公司該做的五件事
老闆想「不理它」或「請他走」,這兩條路都會讓公司惹上麻煩。小芸比較好的做法是:
- 收到當天就核對命令內容。 確認案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扣押範圍與應保留的金額,並確認員工是否仍在職、薪資是否相符,並與員工核對債權債務清償狀態。
- 有不符之處,10 天內聲明異議。 例如薪資數額記載錯誤、員工已離職,都要在期限內具狀向執行法院說明、聲明異議。
- 依命令類型扣款與給付。 只有扣押命令時,先把應該扣押的部分留在公司,不要發給員工或債權人,收到移轉命令或收取命令後,再依指示付給債權人或執行法院。實務上兩者有時會一併核發,一律以命令文字為準,並保留每月扣款紀錄。
- 情況有變動,主動陳報法院。 員工離職、留職停薪、薪資調整,或有其他債權人也來扣押,都應該主動以書面通知執行處,留下紀錄以保全自己權益。
- 公司保持中立,告訴員工自己的權利。 雖然公司並非債權債務當事人,但仍建議積極處理、釐清,並告知員工後續狀況(例如會需要扣押多少薪資)。
員工欠債,公司原本只是旁觀者,但一封沒處理好的公文,就可能讓公司變成被執行的對象,遇到看不懂的公文,別猶豫,問一下身邊值得信賴的專業律師,往往能省下很多麻煩。
本文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