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說「保證獲利」的,幾乎都是詐騙──律師告訴你投資詐騙的法律真相

你滑到廣告的那一秒,詐騙就開始了

阿玲是個退休國中老師,平常省吃儉用,退休金存了兩百多萬。去年某天,她在 LINE 上收到一個陌生好友的申請,對方暱稱「陳世民」,說兩人是老同學的朋友,相談甚歡。聊了幾天後,對方說最近美伊局勢緊張,國際原油價格大漲,「我有一個內部消息,只要跟著我的老師操作,保證穩賺不賠。」

阿玲有點心動,但也遲疑。對方說:「沒關係,先小額試試,我幫你看著。」第一筆五萬塊進去,APP 上的帳面數字真的在漲,還可以「出金」三萬回來。阿玲這才放了心,陸續匯了更多,前後近一百八十萬。直到她想把大筆獲利領出來,APP 突然顯示「帳號凍結,需繳納稅金解凍」,要她再匯五十萬。這時她才驚覺不對,撥打 165 報案,但錢已經追不回來了。

這種劇本,每天在台灣上演好幾十次。刑事局在 2026 年 4 月就揭露了詐騙集團以「美伊戰爭導致原油上漲」為說詞,宣稱投資保證獲利,至少詐騙三名民眾,財損逾三百萬元,其中一名七旬婦人損失兩百四十二萬(新聞連結:LTN)。 話術年年不同,但骨子裡的把戲,始終如一。

「保證獲利」這四個字,法律上根本不可能成立

很多人問我:被詐騙了,能告嗎?告什麼?答案是:絕對可以告,而且近年法律對詐騙集團的懲罰越來越重。

先從最基本的說起。刑法第 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白話翻譯就是:只要有人故意使用謊言讓你交出財物,就構成詐欺罪,最重可以關五年。

但假投資真詐騙通常不是一個人在行騙,而是背後有整個集團的組織運作。這時候就要適用更重的「加重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凡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或是「三人以上共同」犯案,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那些在 Facebook、Instagram、LINE 上投放廣告、拉人入群的假投資平台,基本上都會符合這條。

更重要的是,立法院在 2024 年 7 月通過了「打詐四法」,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大幅提高刑責—高額詐欺最重可處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

不只是詐欺罪。詐騙集團的車手、幫忙收款轉帳的人,也可能另外構成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近年來詐騙案越來越多,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及檢警單位)對於此類案件、不同被告五花八門的抗辯已經有所認識,也有逐漸嚴格的趨勢,所以那些「只是幫忙跑腿」的車手、提供人頭帳戶供被害者匯款、製造詐騙集團金流斷點者,要主張自己不知情而無罪,在法院已經很難獲得認可。

還有一點值得提醒:很多人以為只要「APP 上的數字在漲」,就代表真的賺到錢了。其實那個 APP 根本不是真的交易平台,數字都是假的,只是集團做出來讓你看到的介面。所謂「保證獲利」,在現實的金融市場裡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合法的投資機構,都被法律要求如實揭露風險,絕對不得承諾保本保息、給予消費者錯誤的認知。只要對方提到這筆投資「穩賺不賠」,就請務必提高警覺心。

回到阿玲的故事:她現在能做什麼?

了解了法律規範,我們回到阿玲的狀況。她已經被騙了一百八十萬,APP 也關了,對方也消失了。她現在能怎麼辦?

第一步,立刻報案,打 165 或直接去最近的派出所。報案不是只為了「告一告、出出氣」,而是有實際意義的—警方可以透過金流追查,凍結詐騙帳戶,有機會讓後續的受害者少受一點損失,甚至幫阿玲追回部分款項。報案越快越好,時間拖得越長,金流越難追蹤。

第二步,保留所有證據。和對方的聊天記錄截圖、匯款憑證、APP 的畫面、對方說過「保證獲利」的一字一句,都要留存。這些在後續的刑事訴訟和民事求償裡,都是重要的舉證基礎。

第三步,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雖然詐欺是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以主動追訴,但被害人自己委任律師、積極協助偵查,往往能加快進度,也能同步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但老話一句,一旦給出去,拿不拿的回來,都是後話了。最佳的法律處置,永遠都是預防。假如真的不幸受騙,也請不要再怪罪自己,記得及時尋求律師或相關資源的協助。

請注意,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