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是什麼?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有何不同?從馬英九基金會經營權風波看3大法律重點

馬英九基金會,二邊到底在吵什麼?

最近新聞上吵得沸沸揚揚的馬英九基金會,表面上看是財務紀律的爭議,但從新聞報導來看,其實還涉及一個人事經營上的法律爭議——基金會想增聘新董事,把董事會從七人補回章程規定的十一人,結果開了兩次董事會,都因為負責調查的三位董事拒絕出席,人數不夠而「流會」,最後基金會放話要請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很多人看到這裡會冒出一個直覺的疑問:這基金會不是馬英九捐錢成立、用他名字命名的嗎?那不就是「他的」基金會,他想找誰進來當董事,不是他說了算、可以自己安排?怎麼會卡在幾個董事不出席、還需要請政府機關來管?

這裡就要回歸這個組織的本質及相關法律規定了。

基金會本質上是一種「財團法人」,而不是「公司」組織,並不直接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這兩種組織雖然乍聽之下都有一群負責經營的人,例如董事、董事會,運作模式似乎很相近,但在法律規範上卻有很大的不同。

法律怎麼說?財團法人是「錢的集合,不是「人的集合

我們平常熟悉的公司,是「社團法人」的一種,本質是「一群人的集合」。

公司法第1條第1項即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有股東,股東出資、持股,靠股權的多寡決定誰能掌控公司,要換董事、要決定大方向,最後都回到股東會用股權投票表決。誰股權多,誰就握有經營權。這是一種由「人」由下而上控制的結構。

但財團法人完全不同。它本質上是「一筆財產的集合」——捐助人捐出一筆錢、設定一個公益目的,這筆錢從捐出去的那一刻起,所有權就移轉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不再是捐助人的私產,而是依附在「設立目的」之下、為了公益而存在的獨立財產。

財團法人沒有股東,也沒有任何人「持有」它。捐助人一旦完成捐助,法律上他就跟這筆財產脫鉤了,他不能像股東一樣靠出資比例去掌控這個組織。

那既然沒有股東,誰來運作?答案是「董事會」。財團法人的意思決定機關就是董事會,由董事們依照「捐助章程」集體決定一切。也因此,財團法人的治理重心,全部壓在董事會的運作規則上,這些都規定在《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的運作核心:董事會

先看開會跟表決。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1、2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這條告訴我們,董事得親自參與,開會是法定義務,不是想開才開。

再看表決門檻,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把決議分成兩種,第一項規定:「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注意這裡的關鍵——出席人數是用「全體董事」當分母,不是用「來開會的人」當分母。而同條第二項更明確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列為必須經過特別決議的重要事項。換句話說,要增聘或解任董事這種重要事項,原則上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董事出席才開得成會。

這下你應該懂馬英九基金會為什麼會卡住、陷入僵局了?

當董事會只剩七人、卻有三人堅持不出席,出席人數就湊不到三分之二的特別決議門檻,會自然就「流」掉了。

捐助人就算是前總統、就算名字掛在招牌上,也沒辦法繞過這個法定門檻,硬把人塞進董事會。經營權不在捐助人手上,而在「能不能依法定程序作成董事會決議」這件事情上。

那如果董事就是擺爛、會永遠開不成,難道整個組織就這樣癱瘓嗎?

當然不是。

財團法人法針對「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設了兩道機制:第一道,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二道,如果情況嚴重到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院可以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任一人以上的「臨時董事」,由其中一人擔任臨時董事長,暫時代行董事會的職權,把組織先撐住、運作起來。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理由對「不能行使職權」舉的例子裡,就包括「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這種狀況。董事們長期不出席、董事會一再流會,正是這類條文設計來處理的場景。財團法人法本來就把主管機關設定為這類僵局的解鈴人。

回到馬英九基金會:這場仗,本質上是在爭什麼?

了解上面的規則之後,再回頭看這場風波,你會發現它表面上叫「財務紀律爭議」,骨子裡其實是一場「董事會控制權」的攻防。一方想透過增補董事,把董事會的多數重新掌握在自己手上;另一方則用拒絕出席、讓會議流會的方式,卡住對方湊不到法定門檻。

雙方爭的,正是財團法人裡最核心的東西——誰能合法地作成董事會決議。

其實這樣的董事會經營權爭議,在財團法人組織中非常常見,黃律師就曾為客戶處理過相關案件。

對一般人來說,這件事其實有幾個很實用的啟示。

第一,如果你哪天也想成立基金會做公益,請先認清:錢捐出去,就不再是你的了。你不會因為出最多錢就自動握有控制權,未來能不能對組織有影響力,取決於你怎麼設計「捐助章程」—董事怎麼產生、任期多長、董事長怎麼選、特別決議要多少人,這些規則一旦定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就會反過來綁住每一個人,包括你自己。

發現了嗎?捐助章程在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簡單說,捐助章程是財團法人的憲法,非常重要且關鍵,成立前、修改時都務必請專業律師量身設計,不要隨便抄一份範本了事。

第二,常見的迷思是「我是創辦人,董事會當然聽我的」。

錯。董事會是集體決策機關,創辦人的意志要透過合法的董事會決議才有效力,個人說了不算。馬英九基金會的例子就是最好的教材——連前總統都繞不過這套程序。

財團法人的設計初衷,是讓一筆錢能夠脫離特定個人的掌控、持續為公益服務,所以法律刻意拿掉了「股東」這個概念,改用董事會加上主管機關監督的雙重結構來確保它不被任何人私有化。

但這套制度有時候會讓事情變得「不那麼好控制」,一旦經營上有分岐,很大程度要倚賴主管機關解決僵局。

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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