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旺季來了,必知5件事:一定要開股東會嗎?為什麼都在六月?股東會多久開一次?股東會流程是什麼?一定要參加股東會嗎?

收到一張開會通知書,才想起自己也是「股東」

每年一到五、六月,很多人會突然收到一封信或電子郵件:「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

可能是你任職多年認股、或與創辦人一起打拼,最後投資入股的中小型公司,也可能是未參與實際經營,純粹作為投資工具、手上有少部分持股的上市櫃公司。

陳大哥就是這樣,信打開來一堆看不懂的議案,他心裡冒出一連串問號:公司「一定」要開這個會嗎?為什麼大家都擠在六月?我人到不了,是不是這票就沒了?

這些問題其實是每年成千上萬小股東共同的疑惑。

趁著最近是召開股東會的旺季,黃律師就來分享五個最常被詢問的問題:

Q1:公司一定要開股東會嗎?

是的,而且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想開才開」。

公司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要開一次股東常會,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不管你是大型上市公司,還是只有幾個股東的家族小公司,都跑不掉。只有一種情形例外,就是這間公司只有一位股東,此時就不要求召開股東會。

那為什麼要強制每年召開一次呢?

原因很簡單:股東是公司真正的所有權人,公司一年下來賺了多少、虧了多少、要不要配息、董事要不要換人,這些事必須攤在股東面前報告、表決,這就是股東會存在的意義。

Q2:為什麼股東會都集中在六月?

因為法律幫公司設了一條「死線」,而這條線剛好落在 6 月 30 日。

關鍵在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台灣絕大多數公司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從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往後推六個月,此時會計年度終了為每年的 12 月 31 日,終了後六個月內必須召開,最後期限就是 6 月 30 日。

所以你會看到企業全部卡在五、六月密集召開,不是大家約好的,而是受公司法規定。

那拖過期限不開會,會怎樣嗎?

同條第 3 項講得很清楚:「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不準時開會,代表公司的董事是要被罰錢的,所以董事們也不會隨便延。

Q3:股東會多久開一次?

最少一年一次,但有需要的時候可以更多次。

剛剛提到的「股東常會」,原則上每年開一次(也就是最晚六月底前召開的年度大會)。

但除了常會,還有一種「股東臨時會」。

「臨時會」,顧名思義就與平常不同。

法律規定是「於必要時召集之」——沒有固定次數,純粹看公司有沒有臨時的大事要處理。比方說中途要改選董監事、進行重大併購,很常會出現在公司爆發經營權爭奪戰時,這時候就會召開臨時會。

所以一家公司一年下來,可能只開一次常會,也可能常會之外再加開好幾次臨時會,端看當年的狀況。

Q4:股東會的流程是什麼?

從你收到通知那一刻,「股東會」要做的事情、流程期限等等,其實是有既定的法律要求。

我們從收到股東會開會「召集通知」開始。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門檻更嚴:「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而且像選任解任董監事、變更章程、減資、公司解散合併這些大事,依法「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意思是這些攸關公司命運的議案,必須白紙黑字寫在通知上,不能開會當天才用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對股東突襲。所以你手上那張通知書寫了什麼,當天能表決的就是那些。

到了開會當天,流程大致是這樣:股東先報到,公司會計算出席的股份數,確認有沒有達到「定足數」。

定足數,就是法律規定的出席門檻。

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簡單講,原則上要有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到場,才能做成有效無瑕疵的決議。

同樣的,表決也必須是出席股東的表決權至少「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

股東會一開始,確認出席數夠了後,主席會宣布開會。

接著,依序進行報告事項(例如營業報告)、承認事項(例如承認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案)、討論及選舉事項(例如章程修正、董監改選),最後才是臨時動議並散會。

當中,若有股東有反對議案並表示異議,

Q5:一定要參加股東會嗎?

身為股東,參加股東會不是「義務」而是「權利」,所以若不想去、或因故無法前往,也不會有懲罰或不利效果。

但要注意,若股東本人不到場,也不採取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就等同於是放棄對公司各事項表達意見。

其實本人無法到場並不代表一定要放棄權利。那麼股東要如何行使表決權、表達身為股東的意見?

最直接的是親自出席。如果到不了,可以用「委託書」找人代理。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說:「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但這裡有三個地雷要記住:第一,同條第 3 項規定「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也就是說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人。且這張委託書必須在股東會開會前五日送到公司,不能當天才帶去。

第二,如果你送出委託書後又想自己去,第 4 項要求「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過了期限才反悔,就以代理人實際投的票為準。

第三,若公司有採行書面或電子投票,你也可以直接線上投票,不過要注意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投票者,不得參與臨時動議及原議案的修正,對這二部分視為棄權(公司法第 177-1 條)。

不管你是公司經營階層、負責人,不清楚如何「合法」召開股東會,又或是猶豫要不要參加股東會的股東,都請務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效果,以避免浪費資源卻開了一場有爭議的股東會、甚至引發公司經營糾紛及訴訟,或是身為股東的權益遭到侵害。

本文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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