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想把房子留給乾女兒,卻卡在一個 20 年沒聯絡的哥哥
林阿姨今年 58 歲,在出版社做了一輩子的編輯,沒結婚、沒小孩,父母也都已經離開了。這幾年他身體一直不太好,進出醫院像在走廚房,每一次掛號、每一趟回診,陪在身邊的都是同社區的乾女兒小昀——幫他拿藥、燉湯、半夜送急診,連手術同意書都是小昀簽的。
林阿姨心裡早就打定主意:名下那間住了三十年的老公寓,加上一點存款,將來都要留給小昀,再撥一部分捐給他長年支持的流浪動物協會。他甚至為此特地去寫了一份遺囑,覺得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直到有一天她跟朋友聊起,朋友愣了一下說:「妳那個移民出去、二十年沒回來的哥哥,到時候搞不好還能來分一份喔。」林阿姨嚇了一跳,卻也感到疑惑:我都立遺囑了,遺產要怎麼分不是我說了算嗎?為什麼那位早就斷了聯絡的哥哥、形同陌生人的哥哥,還能來分?
如果你是單身、沒有子女,或是所謂的「頂客族」,林阿姨的困惑很可能也是你的困惑。
這就要從一個叫「特留分」的制度說起。
特留分是什麼?和應繼分的差別?法律原本怎麼規定?
我們的法律確實保障「遺囑自由」,也就是原則上尊重立遺囑的意思,畢竟財產是你的,照理說你想怎麼分、就應該怎麼分。
但這個自由是有限制的。
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翻成白話就是:你可以用遺囑安排財產,但不能把法律幫某些繼承人保留的「最低底線」也一起送出去——這條底線,就是「特留分」。
而誰享有特留分、保留多少,規定在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裡有兩個常被搞混的詞,先說清楚。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法律幫每個繼承人算出的「應該分到的比例」。
「特留分」則是就算有遺囑、就算被繼承人不想給,也必須幫他保留的「最低保障」,會是以應繼分為基礎再「打折」計算。
大家在吵什麼?為什麼要修法?
回到林阿姨的狀況。
他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也過世了,這時候哥哥身為林阿姨的「兄弟姊妹」,就是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林阿姨遺產的「第三順位」繼承人。
如果林阿姨生前沒做任何遺產安排、規劃,依法哥哥就會繼承她的全部遺產。
就算林阿姨立了遺囑,表示要把財產通通留給生前照顧他的「乾女兒」小昀。
然而,依照現行第 1223 條第 4 款,哥哥這個兄弟姊妹仍保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他可以主張把這三分之一從遺贈裡「扣」回來。一個二十年不聞不問的手足,硬是能分走三分之一,這正是讓很多單身族,或者無子女的夫妻火大、也讓不少家庭撕破臉的原因。
原本想將遺產留給相伴大半輩子的配偶(或者無血緣關係的伴侶及朋友、非法定繼承人的親戚等),卻因為沒有子女且父母已離世,而被迫必須要留一部分給兄弟姊妹。
民法繼承篇修了什麼?兄弟姊妹以後都拿不到遺產了嗎?
好消息是,這件事正在改變。法務部已經在 2026 年 6 月 2 日發布新聞稿,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共 5 條,重點有四個:
第一,為了符合現代家庭型態、尊重遺囑自由,直接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第 1223 條);
第二,修正遺產酌給規定,讓生前持續受被繼承人扶養、因其過世而生活陷於困難、又沒能從遺囑分到財產(或分得顯不相當)的兄弟姊妹,可以請求酌給遺產,並增訂法院的衡酌因素與時效(修正第 1149 條);
第三,新增繼承人「特別貢獻」制度,對被繼承人的事業出過勞力、出過錢,或負責療養看護的繼承人,其貢獻價額在分割遺產時要加進他的應繼分(增訂第 1173 條之 1),法務部表示這是為了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之公平;
第四,增訂歸扣與特別貢獻的適用期限,並把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期間修正為 5 年(修正第 1173 條之 2、第 1165 條)。
法務部說,修法的理由是現代手足關係不如以往緊密、彼此多無扶養事實,又遇上超高齡社會,當繼承人只剩配偶和兄弟姊妹時,還要生存配偶跟手足分遺產,並不符合被繼承人的期待,所以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
但有一個關鍵,黃律師發現大家好像會混淆。
這次刪掉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而不是「繼承權」。
在沒有子女、沒有父母等較前順位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然是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未來如果你「沒有立遺囑」,疏遠的手足照樣可能依法繼承你全部的遺產。修法鬆綁的,是「立了遺囑」、「遺產全數規劃分配後」,兄弟姊妹不能再回頭要求要給他「特留分」。
發現了嗎?修法之後,有沒有事前規劃、確實立遺囑的影響會變得更大。
也有人來問黃律師: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刪除,代表兄弟姊妹不能跟我搶父母的遺產嗎?
不是喔,不是這樣的喔。
我們要從「被繼承人」的角度出發,此時你和「兄弟姊妹」之所以身為繼承人,是因為你們都是被繼承人(父母)的「子女」,而不是父母的「兄弟姊妹」,當然跟修法就無關囉!
回到林阿姨:修法還沒上路,現在她該怎麼做?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話:這目前還只是「預告草案」,要走完預告、行政院審查,再送立法院三讀才會正式上路,現行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到今天都還有效。所以林阿姨現在能做、也最該做的,其實是把「遺囑」這件事做對、做好。
關於遺囑,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總歸來說,黃律師有以下三個建議:
第一,遺囑一定要立,而且要立得有效。
很多人以為手寫一張紙、簽個名就算數,但遺囑有嚴格的法定方式(自書、公證、代筆等各有形式要件),少一個環節就可能整份無效。對單身、沒有子女的人來說,「有遺囑」永遠優於「沒遺囑」——修法後,特留分以外的部分即可依你的意願分配,不會落到疏遠的手足手上。
第二,要分清楚「照顧你的人是不是繼承人」。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誤會的地方:草案新增的「特別貢獻」制度,獎勵的對象是「繼承人」,例如好幾個子女裡,那位扛起長照、出錢出力的孩子,未來可以把貢獻價額併進自己的應繼分、多分一些。但像小昀這樣的乾女兒、或多年好友、伴侶,在法律上並不是法定繼承人,「特別貢獻」幫不到她——林阿姨要把財產留給小昀,正確的工具是要透過遺囑進行「遺贈」,否則小昀什麼都拿不到。
把這兩種身分搞清楚,才不會規劃錯方向。
第三,如果牽涉到照顧與付出,記得「留證據」。不論是日後主張特別貢獻,或是釐清誰對被繼承人盡了心力,照護紀錄、醫療與看護費用單據、轉帳明細等都會是關鍵。
林阿姨的故事,其實是這個時代很多人的縮影。我們愈來愈習慣「家」不一定是血緣,真正陪你走過低谷的,可能是朋友、是伴侶、是那個願意半夜送你急診的人。
法律也正在慢慢跟上這個現實。在新法上路之前,與其擔心二十年沒聯絡的手足會不會來分一杯羹,不如現在就坐下來,盤點自己的資產,找信任的人討論規劃,並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把遺囑立好—讓你辛苦一輩子的財產,能真正交到你想交付的人手上。
本文僅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參考,個案情況不同,且上開修法尚在草案預告階段,後續條文可能變動;實際規劃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